为规范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活动,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留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有关工作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勤工助学活动的界定
本规定所称勤工助学,是指留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在北京市域内通过合法劳动取得合理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禁止留学生从事任何可能对其身体造成损害或威胁其生命安全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从事高空作业或进入危险场所等。
勤工助学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留学生在北京大学校内的勤工助学,用人单位可参照本规定合理安排工作内容,留学生以学生助理身份遵守各用人单位管理即可,不要求按照本规定办理居留许可加注勤工助学的手续。
二、开展勤工助学的原则
1.学有余力。留学生参与勤工助学需确保不影响正常学业。
2.自愿申请。所有勤工助学机会均基于学生自愿申请,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参与。
3.遵纪守法。勤工助学活动不得违法违纪,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用人单位和留学生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到诚信守约,确保勤工助学活动安全、规范、顺利开展。
三、申请勤工助学的资格
1.北京大学正式注册的留学生学位生,且已完成第一学年的学习;
2.持有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在六个月以上;
3.年满18周岁,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4.申请人须征得所在院系同意。
四、申请勤工助学的流程
1.用人单位和留学生沟通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聘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2.留学生填写《北京大学留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留学生持协议和申请表到所在院系进行初审,由学工老师负责审核,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学院公章。学工老师在审核时应同步征求其他老师意见,研究生的需征求导师意见,本科生的需征求教务老师意见。
4.留学生持协议和通过院系初审的申请表到国际合作部留学生办公室审核,留学生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留学生可获得北京大学外国留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同意函。
5.留学生持协议、《外国人签证申请表》和校外勤工助学同意函,以及护照、住宿证明等材料,在留学生办公室通过商联代办或自行前往出入境办理居留许可加注勤工助学的手续。
6.留学生居留许可成功加注勤工助学后,按协议确认内容开展勤工助学。期间若有信息变化,应及时向所在院系和留学生办公室报告,更新相关信息和手续。
五、注意事项
1.勤工助学时间限制。留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非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2.留学生从事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购买覆盖勤工助学活动的保险。
3.留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的,应于10日内持新的材料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变更加注信息。
4.留学生因用人单位等原因终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应于10日内向北京大学国际合作部留学生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并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5.对在勤工助学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留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1)完成学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2)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北京大学校纪校规的;
(3)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4)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的;
(5)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